民國105年 第2梯次 鋼筋乙級 學科
第15題
事業單位與原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何 者必要措施之敘述為錯誤
題目
事業單位與原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何 者必要措施之敘述為錯誤
- (1)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 (2) 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 (4) 指派專業人士指揮,不用協調各部門
官方答案
(4) 指派專業人士指揮,不用協調各部門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3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①工作連繫與調整、②承攬事業間安全衛生教育、③工作場所巡視、④指派專人指揮監督並協調各部門。選項 4 錯誤在於「不用協調各部門」,協調機制為防止災害關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