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鋼筋丙級 學科
第68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 (1) 圖利罪
- (2) 違背職務行賄罪
-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2);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3)。題目明確描述「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符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構成要件。圖利罪(選項1)為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背信罪(選項4)為業務上背信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