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鋼筋丙級 學科

第68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1. (1) 圖利罪
  2. (2) 違背職務行賄罪
  3.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4.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2);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選項3)。題目明確描述「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符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構成要件。圖利罪(選項1)為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背信罪(選項4)為業務上背信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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