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鋼筋丙級 學科
第19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 (2) 圖利罪
-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本題在區分行賄罪的兩種型態。行為人主觀上是要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而為一定行為,並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構成刑法第121條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若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才依第122條論以違背職務行賄罪;兩者法定刑輕重不同,關鍵在職務行為是否合法。圖利罪是公務員圖自己或第三人私利,屬公務員身分犯罪;背信罪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與行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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