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鋼筋丙級 學科

第19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1.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2. (2) 圖利罪
  3.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4.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本題在區分行賄罪的兩種型態。行為人主觀上是要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而為一定行為,並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構成刑法第121條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若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才依第122條論以違背職務行賄罪;兩者法定刑輕重不同,關鍵在職務行為是否合法。圖利罪是公務員圖自己或第三人私利,屬公務員身分犯罪;背信罪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與行賄無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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