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模板甲級 學科
第57題
建築法所稱之起造人為何?
題目
建築法所稱之起造人為何?
- (1) 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 (2) 建造該建築物之工地主任
- (3) 設計該建築物之建築師
- (4) 建造該建築物之營造廠商
官方答案
(1) 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解析
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同條並分別定義設計人(依本法規定得為建築物設計之建築師)與監造人。起造人是申請建造執照、負起整體責任的主體,可為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工地主任屬承造人(營造廠)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建築師為設計人兼監造人,營造廠商為承造人,三者都不是起造人。因此只有「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符合法定定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