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模板甲級 學科

第29題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

題目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

  1. (1) 不必退還
  2. (2) 全數退還
  3. (3) 加倍退還
  4. (4) 部分退還

官方答案

(2) 全數退還

解析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若可歸責於付定金之一方,不得請求返還;若可歸責於收定金之一方,則應加倍返還。本題雙方均無可歸責事由,故收受之定金應全數退還,不能沒收或僅部分退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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