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熱處理-滲碳滲氮熱處理乙級 學科
第55題
凡建築物高度在
題目
凡建築物高度在
- (1) 30 公尺
- (2) 40 公尺
- (3) 10 公尺
- (4) 20 公尺以上均必須裝避雷針
官方答案
(4) 20 公尺以上均必須裝避雷針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避雷設備的規定,建築物高度達20公尺以上者應設置避雷針等避雷設備,使雷擊電流經引下線導入接地極,以保護建築物與人員安全。建築物愈高,遭受雷擊的機率愈大,故以20公尺為設置門檻;30公尺、40公尺雖然也必須裝設,但並不是規定的起始高度,10公尺則尚未達到應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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