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視聽電子乙級 學科

第37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2 年
  2. (2) 7 年
  3. (3) 5 年
  4. (4) 10 年

官方答案

(1)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本題時效為2年,答案為1。7年、5年不是本條所定時效,10年則是自侵害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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