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視聽電子乙級 學科

第2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7 年
  3. (3) 5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故為2年。10年是自知悉時起算的最長期限,並非本題所問的起算點;7年、5年則非該法所定時效,不可混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