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鍋爐操作甲級 學科
第9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所有。本案工程師因職務編寫程式,既未以契約特別約定,重製之權利自屬公司。股東共有、工程師個人所有或共有均非職務著作之法定預設歸屬,故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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