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鍋爐操作乙級 學科

第12題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題目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或 食品添加物,若出現下列哪一種情形,除情節輕微外,需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1. (1)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2.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3. (3)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4. (4) 逾有效日期

官方答案

(3)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列有不得製造、販賣等多款禁止情形,其中「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屬第49條的重罰態樣,除情節輕微外,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逾有效日期及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屬罰則較輕的態樣。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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