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乙級 學科
第49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 即所謂?
- (1) 圖利罪
- (2) 違背職務行賄罪
- (3) 背信罪
-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刑法》第134條,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題目主觀要件明確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故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圖利罪(選項1)屬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他人;背信罪(選項3)屬業務上背信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