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乙級 學科
第14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科技
- (2) 經濟
- (3) 社會
-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明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當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並非表示只要經濟發展受限就應犧牲環境,而是當兩者衝突且環境已受嚴重危害時,環境保護優先。因此科技、經濟、社會三者在此情境下均須退讓,正確答案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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