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乙級 學科

第14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科技
  2. (2) 經濟
  3. (3) 社會
  4.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明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當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並非表示只要經濟發展受限就應犧牲環境,而是當兩者衝突且環境已受嚴重危害時,環境保護優先。因此科技、經濟、社會三者在此情境下均須退讓,正確答案為環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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