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鍋爐操作乙級 學科

第4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1. (1)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2.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3. (3) 自願進行
  4. (4)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官方答案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實務上判定是否進入第二階段,主要是透過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主管機關以認定標準明訂開發行為的種類及規模,以及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評估等法定方式。民眾或團體抗爭屬社會事實,並非法律所定的判定程序,不能單憑抗爭即認定應進入第二階段。因此本題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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