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32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 (1) 要實施水壓試驗
- (2)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 (3)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 (4)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官方答案
(1)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09條,鍋爐長期停用後復用,屬於「變更使用狀態」範疇,必須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1.5倍,合格後始得使用。選項2視情形實施不符法規強制規定;選項3僅目視檢查無法驗證耐壓完整性;選項4非破壞檢查為輔助手段,不能替代水壓試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