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63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 (1)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 (2)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 (3) 要實施水壓試驗
- (4)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官方答案
(3)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勞安法施行細則鍋爐檢查規定,長期停用後復用之鍋爐,必須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1.5倍),合格後始得使用。選項1非破壞檢查通常配合定期檢查,非復用單一條件;選項2「視情形」不符法規強制規定;選項4僅目視檢查不足以驗證耐壓完整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