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18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 (1)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 (2)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 (3)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官方答案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勞動部「鍋爐定期檢查作業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6 條,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之鍋爐,屬「變更檢查」或「重行檢查」範疇,必須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 1.5 倍),合格後始得使用。僅目視檢查或視情形決定均不符法規強制要求;非破壞檢查為輔助手段,不能替代水壓試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