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18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1. (1)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2. (2)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3. (3)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4.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官方答案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勞動部「鍋爐定期檢查作業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6 條,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之鍋爐,屬「變更檢查」或「重行檢查」範疇,必須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 1.5 倍),合格後始得使用。僅目視檢查或視情形決定均不符法規強制要求;非破壞檢查為輔助手段,不能替代水壓試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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