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43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 (1)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 (2)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 (3)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官方答案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鍋爐檢查規則」第 37 條規定,鍋爐長期停用後再行啟用時,必須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之 1.5 倍,以確認鍋爐本體及附屬配管無洩漏、變形等異常,合格後方得投入使用。選項 1「視情形」不符強制規定;選項 2 非破壞檢查非法定必要程序;選項 3 僅目視檢查無法發現內部腐蝕或微細裂紋,風險極高。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