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64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如無契約特別約定,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權能,因此程式設計工程師在職務上所寫的電腦程式,若契約未另行約定,重製權歸公司。至於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本人。公司全體股東共有、工程師個人或雙方共有,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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