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38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1. (1)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2. (2) 要實施水壓試驗
  3. (3)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4. (4)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官方答案

(2)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56 條規定,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實施水壓試驗,以確認鍋爐本體及其附件在承受工作壓力下無滲漏、變形等異常,合格後始得使用。選項 1「視情形」非法定標準;選項 3 非破壞檢查非啟用前強制項目;選項 4 僅目視檢查不足以驗證耐壓完整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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