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鍋爐操作丙級 學科
第59題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題目
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鍋爐時應如何處理?
- (1) 要實施非破壞檢查
- (2) 視情形實施水壓試驗
- (3) 做目視檢查,只要不漏水即可
-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官方答案
(4) 要實施水壓試驗
解析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34 條:鍋爐長期停用後擬再啟用時,應實施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最高使用壓力 1.5 倍),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選項 1 非破壞檢查為定期檢查項目之一,非專指長期停用後啟用;選項 2「視情形」不符法規強制規定;選項 3 僅目視檢查不足以驗證耐壓完整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