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變壓器裝修乙級 學科
第11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處理公司資金,卻擅自挪用,已符合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侵占罪於行為人將持有變為所有時即成立,事後返還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消滅已成立的犯罪。詐欺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竊盜須破壞持有並建立持有,均與本題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