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變壓器裝修乙級 學科

第11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詐欺罪
  2. (2) 構成竊盜罪
  3. (3)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4.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受公司委託保管、處理公司資金,卻擅自挪用,已符合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侵占罪於行為人將持有變為所有時即成立,事後返還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消滅已成立的犯罪。詐欺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竊盜須破壞持有並建立持有,均與本題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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