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變壓器裝修乙級 學科

第3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2 年
  3. (3) 10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故為2年。7年、5年都不是條文所定期間;10年是自知行為時起算的最長期間,起算點與題意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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