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門窗木工乙級 學科
第2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經理因業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供私用,即把「持有」變成「所有」,構成刑法業務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侵占行為在挪用時即已完成,犯罪即已成立,事後補回款項只是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阻卻犯罪。其並未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故非詐欺;也不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新持有,故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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