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門窗木工乙級 學科
第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因此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該電腦程式的重製權歸公司。公司全體股東共有、公司與工程師共有,均無法律依據;工程師雖為著作人而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財產權已歸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