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門窗木工乙級 學科

第27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1.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2. (2) 圖利罪
  3. (3) 背信罪
  4.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刑法》第122條,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1)違背職務行賄罪係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2)圖利罪為公務員圖利自己或他人;(3)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圖謀不法利益。本題主觀上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客觀上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完全符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要件,故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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