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門窗木工乙級 學科
第27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 謂?
-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 (2) 圖利罪
- (3) 背信罪
-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刑法》第122條,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1)違背職務行賄罪係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2)圖利罪為公務員圖利自己或他人;(3)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圖謀不法利益。本題主觀上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客觀上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完全符合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要件,故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