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門窗木工丙級 學科
第46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是 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是 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從事業務之人利用業務上機會,將所持有之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即構成業務侵占罪。公司經理掌管資金屬業務上持有,縱使事後良心不安補回款項,犯罪已既遂,返還僅屬量刑減輕事由,不影響成立。選項1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本題無此情形;選項3竊盜罪係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持有物,經理本已合法持有資金,非竊盜;選項4返還不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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