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甲級 學科

第28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7 年
  3. (3) 5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期間,故為2年;10年則是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之最長期間,兩者起算點不同,不可混淆。7年、5年並非本法所定之消滅時效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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