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乙級 學科
第5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詐欺罪
-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因業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屬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稱「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其擅自挪用即已顯現不法所有意圖並侵占入己,犯罪於挪用時即成立;事後補回款項只是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能阻卻違法或免除刑責。選項1誤認返還即可除罪;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竊盜罪係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與本案易持有為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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