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 學科
第63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5 年
- (2) 2 年
- (3) 7 年
- (4) 10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故選項2之2年正確。選項1之5年、選項3之7年、選項4之10年均有誤;需注意10年係自「行為時」起算之最長期限,而非自知悉時起算,二者起算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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