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24題

界址糾紛協調會所作之調處結果,應以何種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始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之效力?

題目

界址糾紛協調會所作之調處結果,應以何種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始有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之效力?

  1. (1) 縣(市)政府
  2. (2) 地政事務所
  3. (3) 調解委員會
  4. (4) 內政部地政司

官方答案

(1) 縣(市)政府

解析

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界址糾紛經界址糾紛協調會調處者,其調處結果應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文,始發生該條項所定之效力(當事人一方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處不成立,應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地政事務所、調解委員會或內政部地政司均非法定對外行文之機關名義,故正確答案為縣(市)政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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