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18題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題目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1. (1) 分別共有
  2. (2) 部分分別共有人未辦繼承
  3. (3) 公同共有
  4. (4) 公私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同共有

解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公同共有土地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辦理分割合併複丈。公同共有屬單一權利主體,無「分別共有」之個別同意問題,不適用該條規定辦理複丈。分別共有、公私共有及部分共有人未辦繼承(視為分別共有)均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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