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24題

土地所有權人經雙掛號通知仍未到場指界,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 理者,其經界應如何記載?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經雙掛號通知仍未到場指界,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 理者,其經界應如何記載?

  1. (1) 現使用人指界
  2. (2) 參照舊地籍圖
  3. (3) 待協助指界
  4. (4) 鄰地界址

官方答案

(4) 鄰地界址

解析

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題目已指明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故經界應以鄰地界址記載,不能跳至現使用人指界或舊地籍圖。雙掛號通知僅是通知方式,不影響法定順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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