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52題
土地坍沒複丈,存餘地之地號如何編定?
題目
土地坍沒複丈,存餘地之地號如何編定?
- (1) 編新地號
- (2) 保留原有地號
- (3) 編坍沒地號
- (4) 以原有地號續編分號
官方答案
(2) 保留原有地號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坍沒辦理複丈時,其存餘地應保留原有地號,坍沒部分則另編新地號(坍沒地號)。因存餘地仍為原土地主體,僅面積減少,維持原來地號可維持權利關係與登記連續性。若編新地號或以原號續編分號,將破壞地籍完整性與辨識,故存餘地保留原有地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