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58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5 年
  2. (2) 10 年
  3. (3) 2 年
  4. (4) 7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營業秘密法特別規定之除斥期間,較民法一般侵權行為5年請求權時效為短。選項1、2、4年數均非該法所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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