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題
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其 理為何?
題目
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其 理為何?
- (1) 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2) 滅失為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3) 滅失時效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4) 滅失為法律規定,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官方答案
(1) 滅失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解析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建物滅失屬「事實」,並非法律行為,一旦滅失事實發生,物權即歸消滅,不待登記即生效力,登記僅具宣示與地籍整理作用。故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代位申請,以更正標示、避免地籍資料與現況不符。選項2稱法律行為、3稱時效、4稱法律規定,均誤解滅失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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