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4題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題目
下列各土地登記型態,何者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分割、合併複丈?
- (1) 公同共有
- (2) 公私共有
- (3) 部分分別共有人未辦繼承
- (4) 分別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同共有
解析
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範「分別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或為地上物新建,得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並得據以辦理分割、合併複丈。但「公同共有」土地(如繼承、合夥、祭祀公業等)因權利性質不可分割,不得適用該條多數決規定辦理共有物分割、合併複丈,此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明文排除。選項2「公私共有」本質仍為分別共有,得依34條之一辦理;選項4「分別共有」正是最典型得適用之型態。選項3「部分分別共有人未辦繼承」雖涉繼承登記前處分限制,惟其餘已登記共有人仍得就應有部分依34條之一申請複丈,非本次排除對象。綜上,僅公同共有不得依該條辦理,答案為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