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18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1. (1) 七
  2. (2) 十五
  3. (3) 五
  4. (4) 二十

官方答案

(1) 七

解析

依據「土地法」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開會調處7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選項2、3、4之日數均不符合法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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