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18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 (1) 七
- (2) 十五
- (3) 五
- (4) 二十
官方答案
(1) 七
解析
依據「土地法」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開會調處7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選項2、3、4之日數均不符合法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