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9題
土地所有權人經雙掛號通知仍未到場指界,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者,其經界應如何記載?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經雙掛號通知仍未到場指界,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者,其經界應如何記載?
- (1) 參照舊地籍圖
- (2) 鄰地界址
- (3) 現使用人指界
- (4) 待協助指界
官方答案
(2) 鄰地界址
解析
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明定,逾期不設立界標或不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題目既已指明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即應以鄰地界址為準,而不是參照舊地籍圖或待協助指界。此順序設計在於優先維持與相鄰土地界址之一致性,減少日後糾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