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10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1. (1) 十五
  2. (2) 二十
  3. (3) 五
  4. (4) 七

官方答案

(4) 七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重測區界址爭議調處之規定,縣(市)政府受理協調案件,認應予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日期、時間及地點,於開會調處「七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使其有充分時間準備並到場陳述意見。此一法定通知期間為七日,並非十五日、二十日或五日;未於七日前通知者,程序即有瑕疵。故答案為七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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