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65題

鑑界複丈應如何辦理?

題目

鑑界複丈應如何辦理?

  1. (1) 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 (2)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3. (3)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訴請處理,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4. (4)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官方答案

(1) 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2)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4)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鑑界複丈之程序:1. 鑑界或再鑑界測定界址點時,應由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當場認定,並於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指界。2. 複丈人員於實地測定後,應協助申請人就認定之界址點埋設界標。4. 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並繳費,申請再鑑界。3. 並無規定逕行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程序,異議應循相關法定救濟或依規則申請再鑑界,故3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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