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65題
鑑界複丈應如何辦理?
題目
鑑界複丈應如何辦理?
- (1) 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 (2)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 (3)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訴請處理,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 (4)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官方答案
(1) 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2)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4)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鑑界複丈之程序:1. 鑑界或再鑑界測定界址點時,應由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當場認定,並於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指界。2. 複丈人員於實地測定後,應協助申請人就認定之界址點埋設界標。4. 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並繳費,申請再鑑界。3. 並無規定逕行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程序,異議應循相關法定救濟或依規則申請再鑑界,故3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