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60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 (1) 七
- (2) 二十
- (3) 十五
- (4) 五
官方答案
(1) 七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予調處者,應於開會調處七日前,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故選1(七日前)。此規定在於保障所有權人知悉調處資訊並有充裕時間準備、到場陳述意見;若未依法通知,該調處程序即有瑕疵,影響當事人權益。選項2二十日、選項3十五日、選項4五日之期間均與法規所定七日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