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4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35題
法院囑託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其土地複丈規費應依
題目
法院囑託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其土地複丈規費應依
- (1) 施測前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 (2)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 (3)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鑑界收費標準計收
- (4) 施測前之土地筆數依土地鑑界收費標準計收
官方答案
(2)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解析
依《土地複丈規費收取辦法》規定,法院囑託辦理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者,性質屬土地分割複丈,其規費應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且因分割後實際產生多筆土地,故按「施測後之土地筆數」計收。此與單純鑑界(按筆數、依鑑界標準)不同。選項1(施測前)錯誤,費用應以分割完成後實際筆數為準;選項3、4按鑑界標準亦非分割案所適用。故正確為施測後筆數依分割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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