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4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35題

法院囑託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其土地複丈規費應依

題目

法院囑託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其土地複丈規費應依

  1. (1) 施測前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2. (2)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3. (3)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鑑界收費標準計收
  4. (4) 施測前之土地筆數依土地鑑界收費標準計收

官方答案

(2) 施測後之土地筆數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

解析

依《土地複丈規費收取辦法》規定,法院囑託辦理共有物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者,性質屬土地分割複丈,其規費應依「土地分割收費標準」計收;且因分割後實際產生多筆土地,故按「施測後之土地筆數」計收。此與單純鑑界(按筆數、依鑑界標準)不同。選項1(施測前)錯誤,費用應以分割完成後實際筆數為準;選項3、4按鑑界標準亦非分割案所適用。故正確為施測後筆數依分割標準計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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