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67題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如何處理?
題目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如何處理?
- (1) 按其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獨立編定建號予以勘測
- (2)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其設置目的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 (3)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 (4)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官方答案
(2)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其設置目的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3)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4)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2 條第 2 項及第 83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原則合併另編建號(選項 2 正確);建物測量成果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選項 3 正確);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經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戶政機關編列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測量(選項 4 正確)。選項 1 所述「按使用性質分別獨立編定」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