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77題
地籍調查時,下列哪些事項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
題目
地籍調查時,下列哪些事項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
- (1) 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
- (2) 其他原因無法通知
- (3) 承租人住所遷移
- (4) 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
官方答案
(1) 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2) 其他原因無法通知、(4) 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
解析
地籍調查表除了記載界址點位置與指界結果外,對程序上無法完成指界的情形也必須註記,以便日後查考,並作為逕行施測的依據。經通知而未到場指界、因其他原因無法通知(例如住址不明、行蹤不明),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致使通知地址與登記資料不符,都應在調查表內註明。承租人住所遷移只涉及租賃關係的變動,與地籍調查中以所有權人為指界主體的程序無關,不屬於應註記的事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