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43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經理因職務持有公司資金,挪用即符合「意圖不法所有」與「侵占行為」,事後歸還僅屬犯後態度,得減輕刑責(同法第 336 條第 3 項),不影響成立要件。非竊盜(無持有轉移)、非詐欺(無欺罔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