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41題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何主管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題目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何主管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1. (1) 建築機關
  2. (2) 地政機關
  3. (3) 水利機關
  4. (4) 民政機關

官方答案

(1) 建築機關

解析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係依建築法規定於建築時應保留之空地,其分割涉及法定空地之管制,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准予分割並核發證明文件,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測量與登記。因此應檢附者為建築機關之准予分割證明。地政機關職司土地登記與地籍測量,並非核發法定空地分割准許之機關;水利機關與民政機關之職掌,均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管制無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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