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79題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時,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題目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時,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 (1) 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
- (2)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3) 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 (4) 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2/3 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官方答案
(1) 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2)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3) 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解析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時,若涉及不同權利主體或他項權利,為維護各關係人權益及確保測量範圍無爭議,應檢附相關同意或協議文件。依地籍複丈作業慣例:設定有抵押權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選項1);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選項2);所有權人不同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選項3)。選項4改為「全體2/3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並非合併複丈於此情形下一般要求之全體一致性規定,故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