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女裝甲級 學科
第11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賄賂是指金錢、財物等財產利益,不正利益則是其他足以滿足慾望的不當好處;兩者都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高檔餐飲、大額禮券與免除債務,客觀上都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好處,可能構成對價;單純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屬社交禮儀,未提供具體利益,也難認與職務有對價關係,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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