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女裝乙級 學科

第58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4、5條規定,賄賂或不正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上利益(金錢、禮券、免債、高價宴請等)。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或公務活動,無財產價值移轉,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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