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女裝乙級 學科
第58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免除債務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4、5條規定,賄賂或不正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上利益(金錢、禮券、免債、高價宴請等)。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或公務活動,無財產價值移轉,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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