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女裝丙級 學科
第3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10 年
- (2) 5 年
- (3) 2 年
- (4) 7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從請求權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時效為2年。選項1的10年為自行為時起的最長消滅時效,選項2的5年與選項4的7年則非本法所訂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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